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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关于近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津政发[2001]65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01/21/2008 16:23:00,204) [查看全文]
 *天津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法规依据
(03/07/2007 16:22:00,308) [查看全文]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公告
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进行审计监督的通知》(审办发[2003]28号)和天津市政府《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28号)以及中央和市领导多次要求加强审计监督的指示精神,天津市审计局于2003年5月16日下发《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防治非典性肺炎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情况的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已投入审计人
(03/06/2007 16:50:00,211) [查看全文]
 *天津市审计局第四届特约审计员
李文增 男 民盟 "天津经济发展研究所"
(03/06/2007 16:44:00,263) [查看全文]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复议机关办理审计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审计复议机关,是指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
(03/06/2007 16:44:00,211) [查看全文]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罚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
(03/06/2007 16:44:00,213) [查看全文]
 *审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
(03/06/2007 16:44:00,64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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