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取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行为,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年检注册管理,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印发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取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应当通过市内审协会举行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考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是内审协会会员单位;
(二)在岗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四条 后续教育培训按照统一安排分层次多渠道的原则进行。
市内审协会负责市属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津单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
各区县内审协会负责本区县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内审人员和后续教育培训;
市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以及驻津的大型集团公司在市内审协会的同意下,可以开展针对所属的内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市内审协会管理的持证人员在每两年的后续教育周期内应当参加一次市内审协会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班。
第六条 举办后续教育培训班实行备案制。
凡举办培训班的单位事前应向市内审协会提出申请,填报《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续教育备案表》(见表一)。
第七条 举办内部审计准则培训班应当统一使用由市内审协会指定的培训教材。
第八条 后续教育每两年学时不少于80学时,其中,参加市内审协会举办的培训班不低于40学时。
第九条 每期后续教育培训班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向学员颁发由市内审协会统一印制的《天津市内部审计人员培训班结业证》。
第十条 年检注册实行分级管理。
市内审协会负责市属部门和单位以及中央驻津单位持证人员相关资料的验证、登记和注册工作;
区县内审协会负责区县所属部门和单位持证人员相关资料的验证、登记工作,并统一在市内审协会注册盖印。
第十一条 年检注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中央驻津单位内审机构在核实持证人员相关结业证的基础上,汇总填写《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年检注册登记汇总表》(见表二)一份,将持证人员持有的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以及年检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并报送内审协会。
(二)内审协会在审核持证人员的相关结业证原件和年检注册登记汇总表无误后,按照要求填写《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相应栏目。
(三)内审协会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加盖印鉴。
第十二条 年检注册每两年一次。注册时间为注册年份的12月。
第十三条 两年后续教育学时未达到规定学时的,将由市内审协会吊销《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内审协会和取得资格证书人员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管理台帐及后续教育档案。
第十五条 后续教育工作实行责任制。
各级内审协会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后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保证后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 市内审协会拥有对区县内审协会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后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天津市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