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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职责

[日期:2007-03-06]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 拟定全市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审计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 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 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区、县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市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 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 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八) 市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 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 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并实施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市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 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 与区县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协同办理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 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 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一、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 派出审计机构的职能是:
   (一)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二)列席和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它方面的有关会议。
   (三)开展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五)完成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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