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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党的优良作风 永葆党的先进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八题(之四)

[日期:2007-07-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四)顾全大局  令行禁止
    ●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必须增强大局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的良好风气的第五个方面,就是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中央大政方针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顾全大局、令行禁止是我们党铁的原则,是党的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在血雨腥风的革命战争年代,一个刚刚萌生、力量弱小的党要生存、要壮大、要领导全体劳苦大众夺取革命斗争的胜利,如果没有胸怀全局的气魄和眼光是不可能做到的。它的每一个成员———中国共产党党员,如果没有顾全大局、自我牺牲、令行禁止的党性原则,也必然会被严酷的斗争所淘汰。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党要领导人民沿着科学发展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更需要巩固和发展全党和全体人民的团结,更需要维护中央权威,更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各国发展历史也告诉我们,所有迫切地希望发展的社会,所有能够抓住机遇快速崛起的国家,都必须确保政令统一和执行有力。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这既是一个黄金发展期,也是一个矛盾凸现期。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各项决策能否贯彻落实,各地方政府能否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都直接关系到在经济发展、社会转型、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能否有效解决,关系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能否尽快转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轨道。我们一定要努力建设和精心维护政令畅通、政通人和的良好社会政治环境,这是我们党和政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必须增强大局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确保政令畅通。我们国家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发展很不平衡,中央在制定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时,既考虑全局利益和长远发展,也注意照顾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利益,统筹区域发展,发挥各个地区的优势。相应地,各地方也应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做好工作,但前提是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概括起来就是,全局要照顾局部,局部要服从全局。全国经济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有时候,虽然问题只是在个别地区和部分行业出现,但叠加起来就会使矛盾扩大、凸现,对国民经济全局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带来严重后果。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每个领导干部只有胸怀大局,才能摆正位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而且,领导干部要重视当前发展,更要考虑长远发展,不能只顾当前,牺牲长远。一方面要继续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协调发展;另一方面要着眼长远,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忌盲目追求增长速度,片面依靠增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近两年,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由于各项措施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有个过程,一些措施尚未落实到位,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有的甚至还在继续发展。中央全面了解实际情况,正确判断形势,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中央的这些决策和部署,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这条大船能够持续平稳较快航行。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不能打折扣,更不能各行其是,要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增强大局意识,确保政令畅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法治观念,在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各项经济活动依法推进,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当前,影响中央政令统一和政令畅通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不是“诸侯经济”,推进改革和发展,必须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首先,地方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全局观念,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其次,要加强监督检查。中央有关机构要围绕加强宏观调控、做好“三农”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指标等行为,对漠视国家法纪和中央政策,自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要严肃处理。第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提高地方政府对中央调控政策的响应程度。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使各级政府都能有规范而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以满足其正常的公共开支需要;合理调整中央税、地方税以及共享税的税种和分成比例,开征物业税、环保税等新税种,扩大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完善中央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等等。第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规体系,加强中央部门执法监管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为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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