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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土地开发整理规定

[日期:2008-09-22] 来源:  作者:天津日报 [字体: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由占用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市政府出台《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

  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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