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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新标准于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日期:2008-11-05] 来源:  作者:天津日报 [字体: ]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调整了普通住房标准,该标准于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房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11400元/平方米(含11400元/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500元/平方米(含9500元/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包括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300元/平方米(含9300元/平方米);

  4.坐落于开发区(包括保税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300元/平方米(含8300元/平方米);

  5.坐落于河东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100元/平方米(含8100元/平方米);

  6.坐落于红桥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800元/平方米(含7800元/平方米);

  7.坐落于河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700元/平方米(含7700元/平方米);

  8.坐落于塘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400元/平方米(含6400元/平方米);

  9.坐落于西青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

  10.坐落于东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800元/平方米(含5800元/平方米);

  11.坐落于津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

  12.坐落于北辰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600元/平方米(含5600元/平方米);

  13.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000元/平方米 (含5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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